合同到期未開店經營,*商獲退80%*費
案號:(2019)粵0112民初8376號
譚先生通過網絡發(fā)現(xiàn)某品牌奶茶*項目,于2018年12月4日到達廣州某餐飲公司了解*事項。當天,譚先生即與廣州某餐飲公司簽訂《餐飲服務協(xié)議書》,廣州某餐飲公司為甲方,譚先生為乙方,約定由甲方提供“開店一站式服務”,服務內容包括:前期的開店咨詢與指導、服務流程及產品制作技術的培訓、店面裝修裝潢的設計等。合同服務期限從2018年12月4日至2019年12月3日。合同服務費為58800元。合同簽訂后譚先生向廣州某餐飲公司支付合同款項58800元、設備款31800元。
2018年12月8日至12月12日廣州某餐飲公司對譚先生等3人進行了培訓和考核。合同簽訂后,雙方通過微信進行溝通選址,由廣州某餐飲公司的工作人員提供信息,譚先生自己去考察,但一直未能選址成功。后譚先生發(fā)現(xiàn)該奶茶項目存在種種問題,遂多次通過電話、微信等向廣州某餐飲公司反映解除合同事宜,但未能協(xié)商處理。譚先生遂于于2019年7月16日將廣州某餐飲公司訴至廣州市黃埔區(qū)人民法院,要求廣州某餐飲公司返還*費58800元、設備款31800元,合計906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
1、《餐飲服務協(xié)議書》符合特許經營的特征,屬于特許經營合同。
《商業(yè)特許經營管理條例》*三條**款規(guī)定,商業(yè)特許經營是指擁有注冊商標、企業(yè)標志、**、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yè),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tǒng)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并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本案中,雙方簽訂的《餐飲服務協(xié)議書》約定廣州某餐飲公司同意譚先生在特定區(qū)域使用公司的項目標識,還約定廣州某餐飲公司應提供咨詢與指導、店面設計和技術培訓等,廣州某餐飲公司對該奶茶項目已經形成完整的品牌策劃、產品包裝方案、規(guī)范的制作技術及流程等經營資源,有權提供給第三方使用,并擁有該奶茶項目注冊商標。故《餐飲服務協(xié)議書》符合特許經營的特征,屬于特許經營合同。
二、譚先生是否有權解除《餐飲服務協(xié)議書》
譚先生主張廣州某餐飲公司未履行信息披露的義務以及《商業(yè)特許經營條例》關于冷靜期的規(guī)定請求解除合同。根據《*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九十四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譚先生是否可以解除涉案《餐飲服務協(xié)議書》,取決于廣州某餐飲公司在履行《餐飲服務協(xié)議書》過程中是否根本性違約。
本案中,首先,廣州某餐飲公司是否備案在簽訂特許經營合同時即已存在,而非發(fā)生于雙方合同履行過程中,雖未在商務部門備案,但不影響合同目的實現(xiàn),也不是造成其未能開店的原因。其次,該奶茶項目有注冊商標,與經營項目標識一致,雖然注冊的項目類別與奶茶無關,但是也沒有證據證明該商標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權利,影響合同的履行。最后,雙方的合同簽訂時間為2019年12月4日,合同期限為一年,譚先生雖主張其在一月份提出解除合同,但未能提交證據證明,且根據微信聊天記錄雙方在三月份還就選址進行過溝通,即使在四月份提出解除,也已經**過了冷靜期的合理期限。故本院認為廣州某餐飲公司并不構成根本違約,亦不在冷靜期的合理期限內,譚先生不享有解除權。
關于合同款項。雖然譚先生不享有解除權,但是《餐飲服務協(xié)議書》已經于2019年12月3日到期,在合同期間,由于譚先生雖未實際開設店鋪進行經營,但考慮到其參與了廣州某餐飲公司組織的培訓,學習了相關技術等情形,廣州某餐飲公司為履行協(xié)議付出了相應的資源和成本,提供了一些選址意見,故從公平合理的原則考慮,譚先生應當向廣州某餐飲公司支付一定價款予以補償,綜合協(xié)議的實際履行情況,本院酌情認定譚先生應當向廣州某餐飲公司支付的補償金額為合同服務費的20%。故廣州某餐飲公司應當向譚先生返還合同服務費的80%即47040元,同時因廣州某餐飲公司未提供設備,應當退還譚先生設備款31800元,共計78840元。
判決結果:
1、被告廣州某餐飲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譚先生返還款項78840元;
2、駁回原告譚先生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2065元,由原告譚先生負擔268元,被告廣州某餐飲公司負擔1797元。
詞條
詞條說明
公司未提供指導培訓服務,被判全額退*費10萬案號:(2021)粵0111民初2885號原告與被告廣州某企業(yè)管理公司于2020年6月27日簽訂《運營服務合同》、《附加協(xié)議》,約定:原告*被告“xx”餐飲項目,服務費100000元;三月內乙方給予甲方不**一家單店的招商返利。后原告支付合同款項100000元。2021年1月18日原告起訴至廣州市白云區(qū)人民法院,請求:1.解除原告與被告簽訂的《運營服
公司解約后不退款,被判退款并承擔五萬違約金案號:(2021)粵0111民初4075號原告與被告廣州某餐飲管理公司于2020年7月25日簽訂《保留區(qū)域簽約申請表》,約定:經營品牌為“xx道”,申請預留地區(qū)為廣東省廣州市南沙區(qū),截止日期為2020年8月5日;總投資款128000元整,由原告支付人民幣40000元整,僅用作2020年7月25日至2020年8月5日保留投資名額的訂金,截止2020年8月5日
合同期臨屆滿未開店,*商獲退全部*費案號:(2021)粵0111民初8289號原告與被告廣州某餐飲管理公司于2020年6月7日簽訂《區(qū)域代理及區(qū)域經營合同》、《培訓及運營管理服務合同》,約定:原告*被告“xx茶町”餐飲項目,服務期自2020年6月7日至2021年6月6日止,*區(qū)域為海南省東方市。合作代理相關費用:品牌授權費20000元;**資料費23400元;項目技術培訓費用23400元;
合同到期未開店經營,*商獲退80%*費案號:(2019)粵0112民初8376號譚先生通過網絡發(fā)現(xiàn)某品牌奶茶*項目,于2018年12月4日到達廣州某餐飲公司了解*事項。當天,譚先生即與廣州某餐飲公司簽訂《餐飲服務協(xié)議書》,廣州某餐飲公司為甲方,譚先生為乙方,約定由甲方提供“開店一站式服務”,服務內容包括:前期的開店咨詢與指導、服務流程及產品制作技術的培訓、店面裝修裝潢的設計等。合同服務期限
公司名: 廣東章鼎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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