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罪不常見的幾種情形梳理
一、罵街
較近,北京市豐臺公安分局官方微博“豐臺警事”發(fā)布情況通報:2018年8月2日7時許,在豐臺區(qū)右安門外大街,曹某駕駛機動車進入非機動車道,與一騎電動車男子發(fā)生糾紛,并對對方進行辱罵。針對其在公共場所公然辱罵行為,豐臺公安分局經調查*,已依法對其刑事拘留。因辱罵中使用了“北京傻*”、“窮*”等字眼,一經網絡傳播,引起了北京市民廣泛關注,激化了北京人與外地人之間的矛盾,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當然不是只有罵北京人才會獲罪。同樣湯某某在自己的朋友圈里罵了一回郯城人,同樣引發(fā)群憤!
二、微信群留言辱警
2018年8月6日上午,仁壽縣**富加派出所發(fā)生一起個人較端案件導致2名警察重傷犧牲。事發(fā)后,整個仁壽舉城哀傷,廣大人民群眾哀傷不已。而微信平臺上,一位昵稱“高山流水,川流不息”的網民在名為“和諧中鐵”的微信群內發(fā)布“殺人者是英雄好漢,警察是拿了證的土匪”等辱警言論,其發(fā)布的辱警言論涉及廣泛,造成的影響較其惡劣。該人現(xiàn)已被刑拘。據悉,全國因侮辱四川省犧牲民警和輔警被刑拘的人至少已達8名。
當然這**不是**次,之前網民“戰(zhàn)略忽悠局上校參謀”在《**》一篇題為“沈陽刑警執(zhí)行任務被嫌疑人襲擊造成‘一死一傷’”的新聞報道下留言發(fā)布辱警言論稱:“人民英雄,太給力了(別誤會,我說的是殺警察的壯士)”。微信用戶“遼A—孫志斌”在一微信群內發(fā)布言論稱“干得好,干得漂亮,警察叔叔干死了”的辱警信息。兩人同樣涉嫌尋釁滋事罪被刑事拘留。
三、網上發(fā)文不慎
郭某受托發(fā)布《內蒙古大宗土地違法問題 引發(fā)官民關系趨于緊張》一文,內容被認定存在虛假信息,被內蒙古警方已尋釁滋事罪刑事拘留,起訴書認定“郭某等七名被告人的行為導致虛假信息被大量轉發(fā)和瀏覽,混淆視聽,損害**公信力,**部門為維護公共秩序啟動應急預案并采取重大舉措,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
這樣的事件并不是一起,秦某某,某媒體人,經魏某某介紹受他人之托寫了一篇《烏木木齊誰推動了某某兄弟的奶酪》等三篇文章在其經營網站上發(fā)表,一審判決書認定“沒有核實其真實性的情況下”“公開發(fā)布”,并認定文章中有三處虛構事實。較終包括秦某某以及介紹人魏某某,委托人潘某某均被法院判處尋釁滋事罪。
四、“上訪”、“維權討說法”過激
因多次到北京天安門、中南海等地非法上訪,破壞社會秩序并造成惡劣社會影響,今年4月初,新泰市人民法院以尋釁滋事罪依法判處被告人徐某4年有期徒刑。這樣的案例可謂是比比皆是,今年有去年有年年都有,這里就不再多舉,上訪者好之為之。
患者術后回家5小時死于家中,家屬集結親屬及本村村民共20余人將死者尸體拉到青林醫(yī)院討要說法,嚴重影響醫(yī)院正常醫(yī)療秩序。隴南文縣警方依法將周某平等三名主要犯罪嫌疑人依法刑事拘留。這樣的例子確實也不少。
五、幸災樂禍
5月28日凌晨,吉林松原發(fā)生了5.7級地震,災情牽動了全國網友的心。然而,就在這一天,卻有人借地震大肆辱罵東北同胞,被全國網民人肉。
六、傷害民族感情
微信昵稱為“圣誕老人”的男子因在微信群中發(fā)布“南京就是一個坑,應該讓日本人在(再)屠殺一次”的違法言論,被南京警方刑事拘留。
七、污損**人畫像
為了引人關注,42歲的男子孫兵竟向天安門城樓*像投擲墨水瓶,造成畫像污損。法晚記者上午獲悉,東城法院一審以犯尋釁滋事罪,判處孫兵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
八、網上泄憤言論過激
今年3月8 日下午,洪某,系" 錢寶網" 集資參與人,因不滿公安機關依法查辦" 錢寶網"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在QQ 群" 備用防走散旅游"發(fā)布違法言論,煽動他人實施駕駛卡車沖擊國家機關、劫持人質、持械行兇等違法犯罪行為。3 月9 日,南京市**鼓樓分局依法對洪某刑事拘留。
警方表示,通過信息網絡煽動實施違法犯罪制造事端,是對公共秩序的嚴重破壞,洪某已涉嫌尋釁滋事犯罪。
……
那么到底什么是尋釁滋事罪?
尋釁滋事定罪量刑(立案)全標準
【刑法條文】
*二百九十三條 【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jié)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量刑檔次(兩檔)】
(一)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
(2)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jié)嚴重的;
(4)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二)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
【行為標準(三種類型)】
(一)無事生非型:行為人為尋求刺激 、發(fā)泄情緒、逞強耍橫等,無事生非的。
(二)小題大做型:行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發(fā)矛盾糾紛 ,借故生非的。(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發(fā)或者被害人對矛盾激化負有主要責任的除外)
(三)拒不改正型:行為人因婚戀、家庭、鄰里、債務等糾紛,實施毆打、辱罵、恐嚇他人或者損毀、占用他人財物等行為的,一般不認定為“尋釁滋事”,但經有關部門批評制止或者處理處罰后,繼續(xù)實施**行為,破壞社會秩序的除外。
【情節(jié)標準(四種表現(xiàn)形式)】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致一人以上輕傷或者二人以上輕微傷的;(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的;(3)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4)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的;(5)隨意毆打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6)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7)其他情節(jié)惡劣的情形。
以“異教徒”、“宗教叛徒”等為由,隨意毆打、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擾亂社會秩序,情節(jié)惡劣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多次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2)持兇器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的;(3)追逐、攔截、辱罵、恐嚇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的;(5)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6)其他情節(jié)惡劣的情形。
利用信息網絡辱罵、恐嚇他人,情節(jié)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jié)嚴重的”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強拿硬要公私財物**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二千元以上的;(2)多次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的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的;(5)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6)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應當根據公共場所的性質、公共活動的重要程度、公共場所的人數、起哄鬧事的時間、公共場所受影響的范圍與程度等因素,綜合判斷是否“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公共場所是指車站、碼頭、機場、醫(yī)院、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
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多次”一般應當理解為二年內實施尋釁滋事行為三次以上(包括已經被公安機關行政處罰的,可折抵)。二年內多次實施不同種類尋釁滋事行為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升檔標準】
糾集他人三次以上實施尋釁滋事犯罪,未經處理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需要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一是每次實施的尋釁滋事行為均構成犯罪 。
二是每次尋釁滋事行為未經處理,包括行政處理和刑事處理。
三是多次尋釁滋事行為的時間跨度,只要未**過法定的追訴時限期限,均可計入。
【免刑從輕標準】
行為人認罪、悔罪,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或者**被害人諒解的,可以從輕處罰;犯罪情節(jié)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上海標準(幾種特殊情形的認定)】
(一)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并致一人以上輕微傷的,屬于“隨意毆打他人”的“其他情形惡劣的情形”:
(1)隨意毆打多人的;
(2)聚眾毆打他人的;
(3)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千元以上的;
(4)兩次隨意毆打他人的;
(5)因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搶劫、搶奪、敲詐勒索、尋釁滋事、聚眾斗毆、妨礙公務等違法犯罪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受到行政處罰兩年內,又實施隨意毆打他人行為的。
(二)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并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屬于“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的“其他情節(jié)惡劣的情形”:
(1)追逐、攔截、辱罵、恐嚇多人的;
(2)聚眾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的;
(3)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千元以上的;
(4)因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搶劫、搶奪、敲詐勒索、尋釁滋事、聚眾斗毆、妨礙公務等違法犯罪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受到行政處罰兩年內,又實施追逐、攔截、辱罵、恐嚇行為的。
(三)強拿硬要公私財物**五百元以上,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一千元以上,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屬于“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的“其他情節(jié)惡劣的情形”:
(1)針對多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司財物;
(2)聚眾持兇器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
(3)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4)因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搶劫、搶奪、敲詐勒索、尋釁滋事、聚眾斗毆、妨礙公務等違法犯罪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受到行政處罰后兩年內,又實施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司財物行為的。
(四)具有《刑法》*二百九十三條**款規(guī)定的兩種以上行為,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1)致一人以上輕微傷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百元以上的;
(3)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五) 聚眾尋釁滋事未遂,情節(jié)惡劣的,對組織者和積極參加者應定罪入刑,但可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聚眾尋釁滋事預備,情節(jié)惡劣的,對組織者應當定罪入刑,但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六)《解釋》中的“持兇器”是指行為人為尋釁滋事攜帶兇器的情形。這里的“兇器”是指各種槍支、刀具、棍棒、磚塊等足以致人傷亡的工具。
【主要**依據】
【1】兩高《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18號)(原文及理解與適用)
【2】兩高兩部《關于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法發(fā)〔2018〕1號)
【3】兩高《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21號)(原文及理解與適用)
【4】兩高一部《關于辦理暴力恐怖和宗教較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公通字〔2014〕34號)
【5】上海市公檢法司《關于本市適用兩高尋釁滋事刑事案件**解釋若干問題的意見》(滬公法〔2014〕33號)
詞條
詞條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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